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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诉法111条法律规定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如果诉讼中的参与者或其他人有以下行为之一,则人民法院可处以罚款或根据情况的严重性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毁坏重要证据,阻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 (2)使用暴力,威胁或贿赂来防止证人作证或煽动,贿赂或强迫他人作假; (三)隐瞒,转让,出售,毁灭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已经盘算,责令保存的财产或者冻结的财产; (四)致司法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鉴定人,检查员或者协助执行,侮辱,诽谤,陷害,殴打,报复的人员;(六)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实施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其中一种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销毁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2)利用暴力,威胁或贿赂来防止证人作证或煽动,贿赂或强迫他人作假; (三)隐瞒,转让,出售,销毁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已经盘算,责令保存的财产或者冻结的财产; (四)致司法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鉴定师,检查员,协助执行,侮辱,诽谤,陷害,殴打或报复的人员; (五)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司法人员履行职责的; (六)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现行法律的有效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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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