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无特殊原因,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或延长休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期满而不能复学。 3.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40学时。 4.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学习者。 学生退学由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书面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予以退学: 1.无特殊原因,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或延长休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期满而不能复学。 3.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40学时。 4.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学习者。 学生退学由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书面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