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我曾经患有红斑狼疮,是否可以购买高额重疾险?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法,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有权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已知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而投保人曾患红斑狼疮是一项重要的医疗史,如果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在未来发生红斑狼疮等相关疾病时,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保险法》第十五条:投保人告知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不真实,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未提出保险标的或者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事项的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3.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4. 《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如实告知个人基本情况、疾病诊断和治疗情况等有关情况。 因此,投保人在购买高额重疾险时,应当如实告知曾患有红斑狼疮等相关疾病情况,保险公司是否承保需根据其风险评估后决定。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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