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看待某些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
释义 |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当发现有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我们应该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 。我们坚决杜绝并痛斥这种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过失地泄露国家重要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作为个人,我们有表达爱国情绪的权力;作为公民,我们的爱国行动,就必须以大局为重,理性而富有建设性。我们可以反对日本右翼的倒行逆施,也有权表达自己对中日关系的看法和意见。但抗议不是“动手动脚”,表达也不是简单的“发泄不满”。超越法律界限的爱国,只能是图一时之快,逞一时之勇,很可能走向我们爱国初衷的反面。 爱国,不仅是情感表达,更是切实行动。公民责任也不是一个抽象概念,它有具体的内涵。如果说,国家的危难时刻,爱国是拼死抗争,和平年代,爱国是专心建设,那么,当前的爱国,就是维护安定和平的环境,珍惜稍纵即逝的战略机遇期,并在其间尽一己之力,切切实实为实现强国之梦而努力。 爱国,是一个人热爱国家的朴素情感,更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责任。这种责任包含两方面内容:对外,维护国家主权独立,争取民族尊严与平等地位;对内,建设经济发达、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现代化国家。这两点,相辅相成相依并存。缺少国家独立主权完整,实现国富民强,是不可企及的梦想;没有强大国力的支撑,国家的尊严平等也无从谈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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