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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待遇
释义
    法律分析: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是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规定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分别根据职责权限,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委员会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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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2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