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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陈琪没有参与盗窃涉案的银灰色本田车
释义
    通过本案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王某陪陈琪洗车时,王某看中了停在洗车房旁边的红色本田车,在陈琪也对该车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后,遂产生了盗窃红色本田车的犯意,并独自在洗车行的墙上盗得一把本田车钥匙。在去华融夜总会的路上,王某告诉了陈琪盗得钥匙的情况及想要盗窃红色本田车的意图,陈没有反对。当天半夜12点左右,被告人陈琪载王前往洗车房看车,即所谓的踩点,王下车前往车库看车,陈琪开车在闽江大道边等候,当他看到一辆红色本田车出来时,还以为王盗窃成功,并从后面跟随。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被告人陈琪始终认为是按预谋盗窃红色本田车。而事实上,王盗得的车钥匙并非是与陈琪预谋盗窃的红色本田车的钥匙,而是另一台银灰色本田2.2型轿车的钥匙,王盗窃红色本田车的意图无法实现,于是转而产生了盗窃该银灰色本田2.2型轿车的犯意,并再次回到现场单独实施了盗窃行为。该犯意王从未向陈琪表示过,陈琪对银灰色本田2.2型轿车并没有与王共同盗窃的犯罪故意,王盗窃银灰色本田车的行为与陈琪无关。事后陈琪虽帮助联系将置于王控制之下的银灰色本田2.2型轿车改色,但是没有联系到具有改色能力的修配厂,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证实王发现无法盗得红色本田车后,转而盗窃涉案的银灰色本田2.2型轿车,被告人陈琪对此犯罪行为没有参与。因被告人陈琪与王不具备共同盗窃该车的故意,也未参与盗窃行为,故陈琪对该车不构成共同盗窃犯罪,不应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
    在此,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在王盗窃银灰色本田2.2型轿车的犯罪行为即遂后,陈琪虽有帮助联系将车改色的行为,但由于被告人陈琪事先并未与王预谋在其盗得银灰色本田2.2型轿车后,帮助王将车改色,因此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充其量认定为窝藏赃物罪的犯罪预备形态。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琪没有参与盗窃本案银灰色本田车,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请法庭查明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谢谢。
    辩护人:范凤杰
    哈尔滨新时达律师事务
    2004年3月16日
    一、盗窃成功后归还是犯罪中止吗
    不属于。盗窃行为只要使财物脱离被盗人的控制,就算是犯罪既遂了。犯罪中止要求在犯罪行为未完成前因自己主观意愿自愿停止犯罪行为。已既遂的犯罪不存在中止。盗窃成功后归还可以作为一个悔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案例】李某与王某密谋共同盗窃,李某负责在门口放风,准备接应,而由王某入室盗窃。在门口放风的时候,李某突然觉得很害怕,没有与正在室内行窃的王某打招呼,自己一个人就先溜走了。后来东窗事发,查明王某所盗的财物价值数万元,此案中李某成立盗窃中止还是既遂?【判决】在共同犯罪中,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组织者、帮助者、教唆者而言,因其组织行为或帮助行为或教唆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简单的自动的放弃并不能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或危险状态的出现,是不能作为中止。本案中李某一人先自动放弃,但其与王某密谋,为其放风等无疑为实行者提供了帮助,王某的盗窃行为也代表了李某的意愿,其行为是一个整体,相互之间是具有替代性的,行为只要实行盗窃成功的,都要负既遂的责任,所以李某也成立盗窃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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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4: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