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财政供养人员是指经过与财政数据比对发现的公务员、参公事业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等有正式编制的机关事业人员,或者为家中无重大致贫原因的行政村(居委会)的四职干部。 法律客观: 《公务员法》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