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笔录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对策略 |
释义 | 笔录与事实不符需提供有力证据推翻,否则承担后果。公安机关可简化询问笔录,录音录像可替代书面笔录。证据包括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法律分析 笔录与事实不符必须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来推翻之前的笔录,否则就要承担该笔录的后果。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拓展延伸 应对虚假笔录的法律防范措施 应对虚假笔录的法律防范措施包括:确保笔录过程的公正和透明,例如在重要场合录音或录像以备查证;加强对笔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诚信意识;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虚假笔录行为;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例如提供申诉渠道和法律援助;加大对虚假笔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法律惩处和追责机制;推动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通过这些法律防范措施,可以有效应对虚假笔录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结语 笔录与事实不符必须提供有力证据推翻,否则承担后果。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格式询问笔录,减少文字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也可作为证据。防范虚假笔录措施包括:公正透明的录音录像、培训提高笔录人员素养、内部监督机制、保障当事人权益、加大打击力度、推进司法改革。这些措施可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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