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2.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3.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4.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 5.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6.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7.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8.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9.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