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暖费怎么网上交费? |
释义 | 一、取暖费的收取办法由各省市的地方法规或行政管理规定进行规范,收取价格一般通过听证会形式后由所在地政府提出提出价。 二、收费方式,在行政规定中规定或供暖合同中约定,可以一次按取暖周期收齐,也可以分段收取,应考虑到用户的承受能力,一般是两段收取:开栓收一半,到中期再收取另一半。对于欠缴的有的地方规定有滞纳金,有的地方按合同约定违约责任。 三、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质量,用户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对于达不到供热规定的基本温度(黑龙江为室内温度18度)的应按比例少收费或返还一定比例的费用。 四、对于空置房申请报停的而停止供热的,应交相应的热源占用费,一般为供热应收价格的20—30%。 供暧产品是带有公益性的居民生活必须品,不能完全靠市场手段调节,须辅以行政管理手段。 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取暖费的收缴工作,保证城市冬季供暖,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市区内使用外单位热源或热力网集中供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每年度的取暖费收缴从当年4月1日起至下一年3月31日止。各用暖单位应在每月月底前缴清当年全部取暖费总额的1/12,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银行按供、用暖单位双方签订的供暖协议监督、划拨供暖单位提取的滞纳金数额。 第四条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费每年分两次缴纳,3月底前缴清当年1至4月份的取暖费,10月底前缴清当年11月至12月份的取暖费。 第五条鼓励用暖单位一次性缴清取暖费。在每年收缴期第一个月、第二个月、第三个月一次缴清取暖费的,分别免收取暖费总额的6%、4%、2%。 第六条取暖费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 第七条除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各用暖单位在银行基本帐户中,实行工资、取暖费同比例存储、同比例支取,即在支付工资的同时,按同比例支付取暖费。 第八条各企业及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和供暖收费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合同和协议。 各银行按供暖收费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办理特约委托收款,从用暖单位基本帐户中逐月划拨。供暖单位不按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执行的,银行有权拒绝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 可以凭借缴费卡号通过网络银行进行缴费,朔州取暖费开通网上银行的有(1)朔州市中行各营业点、山西银行:用户持银行卡或现金到银行柜台直接交费,或通过自助查询机、网银交费。为方便用户交费,请用户尽量使用中行卡(含社保卡)到中行自助查询机上交费(24小时营业); (2)朔州市建设银行:只开通网银和手机银行交费,不支持柜台和自助交费; (3)邮政储蓄银行:用户持银行卡、现金到银行柜台提供用户卡号信息直接交费,也可以通过微信生活缴费进行网上交费; 就是从滞纳那天开始,算到缴纳那天,每天按税款的万分之五征收取暖滞纳金,具体来说,六个月要加收滞纳金90%;晚交五个月加收滞纳金75%;晚缴费四个月加收滞纳金60%。 取暖费滞纳金的收取 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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