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不赔。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法律依据】: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三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 (五)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见释义11.4)及其并发症、潜水特定疾病(见释义11.5)及其并发症、猝死(见释义11.6);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九)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