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工程施工公开招标一般为: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2、审查建设单位资质; 3、招标申请; 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和送审; 5、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 6、发布招标通告; 7、单位资格审查; 8、招标文件; 9、勘察现场; 10、招标预备会; 11、投标文件管理; 12、工程标底价格的报审; 13、开标; 14、评标; 15、决标; 16、合同签订。 因此,招标是可以委托的,不过项目的所有人要委托招标时一定要找具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而且还要签订委托书明确约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以免产生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