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到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具有生活保障,没有必要再为其提供双重社会保险障。因此,在司法中,应当将他们认定为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客观: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