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纳税人有继续学历教育的,按照每个月400的定额的标准扣除。同一学历的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比如即使你多次进行本科教育,但所有的本科教育的时间加起来不得超过48个月,超过48个月则超过的不能扣除。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 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