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法定成年年龄 |
释义 | 18岁 香港法律规定,如年满15岁但未满18岁,便属于青年。 根据《雇佣条例》下的《雇用青年(工业)规例》,如在工业经营受雇,便可享有以下权益。最高工作时数受雇青年最高工作时数为每日八小时,每星期48小时。每星期最多只可工作六天,而且不得超时工作。工作时间必须在每日上午7时至下午7时之间,除非获劳工处特别许可。雇主必须填妥指定通告,订定受雇青年的许可工作时数、用膳或休息时间,及休息日的安排。 除非事先通知劳工处和填写一份新的通告,否则不得更改。不得在通告订定的用膳或休息时间内工作。每周应享有一天休息日。不得在休息日工作。不得在矿场或石矿场等地进行地底工作。不得从事危险行业的工作,如铲修锅炉,制造玻璃、水银和硫酸等。 雇主不得要求你搬动过重的物品。工作需要站立,雇主必须提供适当的座椅设施,以供有需要时可坐下稍作休息。 香港法定结婚年龄主要规定有: 1、任何16岁以下男女不得结婚; 2、16岁以上21岁以下者结婚必须征得双方父母或监护人同意; 3、年满21岁的男女,才可以自主缔结婚姻。 法律依据: 《成年岁数条例》 第II部 成年岁数及未成年人合约 2.成年岁数由21岁降至18岁 (1)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一个人年满18岁时,即届成年。 (2)在本条例生效之日年逾18岁但未满21岁的人,在该日即届成年。 (3) 在本条例生效之日或之后订立的契据、遗嘱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文件(条例或根据、凭藉条例而订立或发出的文书除外)中,凡使用“成年人”、“成人”、“成年”、“未成年人”、“未成年”、“完全行为能力人”及相类词句,如在该文件中没有明示相反用意,该词句便须按照第(1)及(2)款解释。 (4) 凡在本条例生效日期之前签立的遗嘱或遗嘱更改附件,若仅因为由另一份在该日或其后签立的遗嘱更改附件确认而根据法律原则视为在该日或其后签立,其解释不受本条影响。 (5) 凡契据、遗嘱或其他文件(第(3)款所指者)的解释不受本条所影响,则列於其中而成为该契据、遗嘱或文件一部分的成文法则条文,其解释也不受本条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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