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吸收合并的特点是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合并成为一个公司,吸收方在合并后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同时承担被合并方的负债。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