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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转回户籍所在地上学需要什么手续吗
释义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是就近入学的政策,学籍从外地转回户籍地,只要户籍地学校开接收证明,凭接收证明到就读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就行。
    一.需要注意事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应先征求居住地的对口学校是否同意接收,同意接收的情况下,可以转学籍入学(具体手续,地区不同,存在差异),否则只能在户口所在地的学区就近入学
    二.转入方式:
    1.(1)家长联系好“转入学校”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
    (2)家长持“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加注意见,确定是否同意转入。
    (3)家长得到“同意转入”后,在转出学校领表、填表、加注意见,并填写一式三联的转学证明书。
    (4)家长和学生携带转学证明书到转入学校衔接建档报名事宜,转入学校将“同意转入的转学书”送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批。
    (5)将审批完整的“转学呈报表”送转入的中心学校存档。
    2.监护人自行联系就读学校,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转学手续。对自行联系学校有困难的,可向当地教办提出申请,由教办安排就读学校。
    其转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向所属转入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后,安排接收学校;由接收学校签发《接收证》,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2)凭《接收证》到转出学校签发《转学证》,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并办理学生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3)接收学校持《转学证》、户口、学生手册和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到转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籍手续;
    凡未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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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