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物共有面积包括哪些 |
释义 |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规定,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 1)可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a)共有的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观光井(梯)、提物井; b)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 c)为本幢服务的变电室、水泵房、设备间、值班警卫室; d)为本幢服务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 e)共有的门厅、大厅、过道、门廊、门斗; f)共有的室外楼梯; g)共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h)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2)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a)作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 b)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车棚; c)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设备用房、管理用房; d)用作公共休憩用的亭、走廊、塔、绿化等建筑物; e)用作公共事业的市政建设的建筑物。 3)共有面积的处理原则 a)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4)共有面积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属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各产权人。 5)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与确认 根据共有建筑面积的使用功能,共有建筑面积主要的可分成三类: a)全幢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指为整栋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由整栋进行分摊。 b)功能区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指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例如某栋楼内,专为某一商业区,或办公区服务的警卫值班室、卫生间、管理用房等。这一类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应由该功能区内分摊。 c)层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由于功能设计不同,共有建筑面积有时也不相同,各层的共有建筑不同时,则应区分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各层各自进行分摊。例如各层的卫生间、公共走道等各不相同时,可分层各自分别进行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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