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视情况而定。 事实婚姻的认定要件是: ①以夫妻名义共同给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 ②符合结婚的登记要件 ③ 未办理结婚登记 ④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但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那就只能是算是同居。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