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合同终止结算协议 |
释义 | 工程合同终止结算如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终止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一、先施工后招标怎样处理 国家规定工程建设一定要依法招标,如果先施工后招标,那么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如果工程已经竣工并验证合格了,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利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则拿不到钱。 二、工程结算低于合同价怎么办 工程结算低于合同价的处理方式如下: 1、应参照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应按照定额结算工程价款。按照施工成本价进行结算,对双方均无损失,按照施工成本价据实结算是公平的,更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平衡双方利益; 3、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并将合同约定价款与成本价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失计入。 三、拖欠工程款纠纷如何处理 拖欠工程款纠纷处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项目。建设项目的价格优先考虑折扣或拍卖价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折扣赔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折扣补偿。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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