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
释义 |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应征税的项目: 除工资、薪金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不予征税或免税的项目 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根据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五、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权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 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按“其他所得”征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