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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向何部门申请许可
释义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标准管理、注册管理、质量管理、上市后风险管理;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等。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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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8: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