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给予以下政策支持:(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时限为一百三十日;(二)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罕见病药品,审评时限为七十日;(三)需要核查、检验和核准药品通用名称的,予以优先安排;(四)经沟通交流确认后,可以补充提交技术资料。 法律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七十三条 对实施特别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组织加快并同步开展药品注册受理、审评、核查、检验工作。特别审批的情形、程序、时限、要求等按照药品特别审批程序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