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口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1.缴存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本省公积金贷款,连续、逐月及足额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补缴不予认可),在本省租房的,以职工申请提取当月往前计算。例:职工在10月申请租房提取,那其公积金必须连续逐月缴纳7、8、9月或8、9、10月。 2.职工所租房屋应具有合法权属,租住无合法权属住房的,不予办理租房提取。 通过网厅、APP办理提取时,系统要求职工录入租住房屋相关信息,包括:房产证号(或购房合同、政府批准建房文件)所租房屋地址、租赁期限、月租金额、房东姓名、房东身份证号、房东手机号码、房屋性质、房屋面积等;临柜办理的,在前台直接填写《租住住房信息填报表》即可。 3.无房证明由工作人员代为核查,核查结果与职工宣称情况不符或无法查证的,再通知职工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比如:系统查询职工家庭名下有房的,但职工表示无房或有房但已出售的,职工可前往房产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证明或提供房产出售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海口公积金管理办法》 在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有效期内,租房地、租房提取月份数及连续缴存条件按以下原则认定: (1) 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未发生变化的,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其租房地,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 (2) 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若同一月份在两个及以上市县同时缴存导致新增缴存地的,租房提取的条件仍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新增的同时缴存地不予考虑。 (3) 有效期内职工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期间的租房地按停缴前连续缴存地认定,停缴月份数可计入实际租房月份数。 (4) 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需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的前置条件是指职工申请租房提取时逐月连续汇缴满3个月的缴存行为。补缴不认定为连续缴存行为. 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金额不超过10800元。 租房提取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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