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程序与实践案例分析 |
释义 | 法院可要求再审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如未提供或证据不足,法院将驳回再审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法院院长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错误并认为需要再审时,需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法律分析 再审申请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再审申请人拒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或逾期未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再审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拓展延伸 法律程序的优化与实践案例研究 法律程序的优化与实践案例研究旨在探讨如何对法律程序进行改进和优化,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通过对实践案例的深入研究与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法律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这些案例研究不仅可以为法律从业者提供宝贵的经验教训,也有助于推动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同时,通过对实践案例的研究,可以促进法律实施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可预测性。因此,法律程序的优化与实践案例研究对于法律界的发展和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解读,我们了解到再审申请人在提交证明材料时的义务和责任。只有在提交了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证据材料后,再审申请才能得到受理。如果再审申请人拒绝提交或逾期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或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再审未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因此,我们需要持续关注法律程序的优化与实践案例研究,以推动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的提升,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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