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并且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如果双方要离婚,需要通过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共同生活的,不论双方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也不管双方是否生育孩子,法律上一律视为同居关系,双方之间不具有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