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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校女大学生卖淫怎么处罚
释义
    大学生组织卖淫,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3],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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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9 14:4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