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槌使用规定: 1、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2、宣布休庭、闲庭时,先宣布休庭、闭庭,后敲击法槌; 3、宣布判决、裁定时,先宣布判决、裁定,后敲击法槌; 4、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时,应当先敲击法槌,后对庭审进程作出指令。 一、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的程序如下: 1、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2、宣布休庭、闲庭时,先宣布休庭、闭庭,后敲击法槌; 3、宣布判决、裁定时,先宣布判决、裁定,后敲击法槌; 4、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时,应当先敲击法槌,后对庭审进程作出指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1、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 2、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 3、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长使用法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 第四条 法槌应当放置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法台前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