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判一缓二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为其设定一定的考验期,暂时不执行原判刑罚。犯罪分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在两年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没有漏罪,且没有违法行为的,将不再执行一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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