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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80天奖励假工资发放标准
释义
    发放标准:根据女职工在职岗位的工资和实际符合规定所休产假的时间来计算。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 7 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 ,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
    标准的八成发放。
    (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问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 )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 ,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 ,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 ,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 30 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 ,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月工资。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实际上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80天奖励假是用人单位照发工资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人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每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30天比如一个孕妇参保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工资是5000元,按照目前最普遍的单胎、晚育、独生子女,剖腹,最少可以休140天(最多可以休170天)。也就是在140天的产假中,她可以享受5000/30×140天=23333元的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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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