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远期合约交易中,交易者聚集在商品交易场所交换市场行情,寻找交易对象,通过拍卖或双方协商签订远期合同。合同期满后,交易双方以实物交割方式清偿债务。在频繁的远期合约交易中,交易者发现由于价格、利率或汇率的波动,合约本身存在价差或利差。因此,完全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获利,而不必等待实物交割。为了适应这一业务的发展,期货交易应运而生。 法律依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