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抵押地上建筑物承诺函应该怎么写 |
释义 | 土地抵押地上建筑物承诺函应该首先写清楚土地抵押地上的建筑物的一些程度的内容,实际上这个承诺函也就是将当事人承诺的内容来予以确实通过书面的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然了,必须当事人最后签字确认。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其上的建筑物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应该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如果土地上的房屋是后来新增的,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应该一并拍卖,但是抵押权人不能就房屋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其他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条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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