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释义 | 关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从价计税应纳税额,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的数量x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条件而有不同的价格形式,常用的价格条款有以下三种。 ①CIF,“成本加运费、保险费”的价格术语简称,习惯上又称“到岸价格”。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运往目的港的船上,办理保险手续,并负责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如果申报价格符合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以CIF成交的进口货物数量,则可直接计算出税款。 ②FOB,“船上交货”的价格术语简称,又称“离岸价格”。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货物被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CFR,“成本加运费”的价格术语简称,又称“离岸加运费价格”。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到买方指定运往目的港的船上,负责货物被装上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支付运费。 以FOB和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在计算税款时应先把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折算成CIF价,然后再按上述方法计算税款。 (2)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现行税则“进(出)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表”后注明了滑准税税率的计算公式,该公式是一个与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的取整函数。 进口关税主要作用如下: 1、各种名目的关税也都是进口税,例如,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普惠制关税、保护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等。使用过高的进肢唯口关税,会对进口货物形成壁垒,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 2、进口关税会影响出口国的利益,因此,它成为国际间经济斗争与合作的一种手段,很多国际间的贸易互惠协定都以相互减让进口关税或给以优惠关税为主要内容; 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就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为目的而签订的一个多边贸易协定,它倡导国际贸易自由化,逐步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措施就是通过缔约方之间的相互协历晌培商、谈判,降低各国的进口关税水平,对缔约方的关税加以约束,不得任意提高; 4、由于关税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进出口流量的,在阶谨悄段还允许以进口关税作为各国保护本国经济的合法手段。但通过几个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各国的关税水平大大降低。 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相关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关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十条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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