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右眼残疾属于几级伤残 |
释义 | 法律分析:眼睛损伤不同,伤残等级不同,测评划分如下: 一)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者; 三)三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五)五级伤残鉴定标准: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5、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6、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4、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七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八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2、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4、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九级伤残鉴定标准:1、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2、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3、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4、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5、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十级伤残鉴定标准: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2、双眼矫正视力0. 8 ;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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