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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转租需要什么手续?
释义
    房屋转租手续的办理流程如下:
    1、承租方取得出租方的同意;
    2、转租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转租合同;
    3、在15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
    4、由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上海的规定有哪些?
    1、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
    第2、3、4、5、6项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1、7项需要原件。
    2、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流管站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
    3、受理机关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权属证明上记载的主体是否与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一致。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重点核查该房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房屋租赁用途是否合法,合同签订的面积是否真实等事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在《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4、审批权限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案件实行二级审核,首先由收件工作人员收件初审,个人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由街道(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审批。出租方或承租方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登记备案须报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批,待审批后才能颁发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5、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二房东租房合同有效吗
    这实际上是对转租合同效力认定的一个问题。对于此问题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应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转租合同生效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原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且在租赁期间内,也就是说只有承租人具有合法的租赁权,才有资格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2、经出租人同意。此处的出租人同意可以是在原租赁合同中加以约定,也可以是在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后,出租人事后进行追认。
    3、承租人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例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者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特殊需要必须租用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房屋转租合同的内容与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相适应,否则转租合同也无法生效。如果不能满足上述4个条件,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就是无效的。
    三、签订店铺租赁协议时需要注意注意哪些陷阱
    (1)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房屋是不动产,房屋出租人必须具有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是所有权人,应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是使用权人,应有合法的租赁凭证及允许转租的书面证明。另外,如果是数人共有的房屋,还须经过共有人书面同意。
    (2)房屋的用途。租赁商铺签立合同时必须确认房屋租赁的用途。租赁房屋开服装店为商业用房。否则,将会影响营业执照的办理。
    (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越过二十年的,其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双方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二十年。
    (4)装修补偿。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出租房屋是否可能装修;双方应约定,在租赁期结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租赁合同后,对装修成果如何进行处理。在对装修处理方式未作约定的情况下,若出租方违约,致使租赁合同解除,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装修损失;若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应对承租方适当补偿。
    (5)转租房屋。在商铺经营状况不佳时,可能会涉及将商铺转租的问题。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赁合同登记。在租赁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应将租赁合同送至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亦是有效合同,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九条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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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5:5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