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2)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3)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4)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相对于普通的大众读物和传播方式,特殊读物和特殊的文艺演出、体育活动,对于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第二,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第三,国家与个人应该给予残疾人救助。 (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