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井冈山土地法,由毛泽东撰写、湘赣边界苏维埃政府1928年12月制定。 法律依据: 《井冈山土地法》(已失效) 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 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 四、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一是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二是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 五、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一是以乡为单位分配;二是以几乡为单位分配;三是以区为单位分配,以上三种标准,以第一种为主体。 六、山林分配法。 七、土地税之征收,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15%,10%,5%,以第一种为主体。 八、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 九、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并规定了分别有关情况的具体分配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