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早在2013年12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九不准”)。为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执业等行为,针对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九不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印发《九项准则》,也可以说《九项准则》是升级版的“九不准”。同时,《九项准则》公布实施后,“九不准”同时废止。《九项准则》增加了新内容《九项准则》不仅将“九不准”中的内容全盘采纳、作出强调,并对适用的范围做了明确。同时,还对新问题新情况和老问题新表现做了相应的补充性禁令。增加了“不实施过度诊疗”“不参与欺诈骗保”“不牟利转介患者”等新内容;以及对推荐院外购药、推销非医疗商品、互联网医疗等“老问题”的新表现,在《九项准则》中以“不准接受商业提成”做了全面要求,最大限度覆盖可能产生的各类提成。,法律依据,《九项准则》中强调,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章,予以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