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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标准
释义
    根据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标准人民政府规定《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搬家补助费,3人及以下的每户800元,4人及以上的每户1000元。
    自拆自建户宅基地补助费按迁建户3人及以下户每户6000元、4人户每户8000元、5人及以上户每户10000元进行定额补偿,并且每人一次性发给2000元搬迁补助费。
    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标准办理。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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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9:5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