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低保申请如下: 1、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入户核查、复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 法律客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