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种情况,如果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况,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情况,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不制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财务报的假账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应占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追究法律责任人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层次是:“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层次是: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自然人要并处罚金。而对对单位则就采取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进行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后,一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