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融资途径有哪些,有什么渠道 |
释义 | 企业之间的融资方式有,通过借贷资金来融资;通过质押公司部分资产或股权来融资;通过依法发行股票来融资;以及通过依法发行公司的债券来融资等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一般来说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企业融资是指企业从自身生产经营现状及资金运用情况出发,根据企业未来经营与发展策略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利用内部积累或向企业的投资者及债权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也就是说,企业融资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在实践中,企业融资的日子渠道主要有:银行借款、P2P融资、证券融资、股权融资、招商引资、民间借贷、租赁融资等。不过,较为快速的融资渠道主要是指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如银行融资,其成本主要是利息负债。向银行的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民营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风险 民营企业融资方式的风险包括: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具有放贷资质的风险;贷款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风险;以及非法吸收资金的风险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企业融资应当是指什么 企业的融资指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合法的融资公司应当具备营业执照、正规公司制度、具有从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无偷税漏税行为、国家办法的行为资质证书等法定条件,否则融资公司不合法。《贷款通则》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企业融资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如下五个原则:一、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二、融资具有可实操性原则;三、控制融资成本最低原则;四、遵循融资强制规定原则;五、企业融资的其他原则。《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八条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股权融资股权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股权融资的四种方式有:1、股权交易融资,即通过股权的转让、购买来融资;2、股权质押融资,即向他人质押股权来融资;3、私募股权融资,即通过发行募集股票来融资;4、增资融资,即通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来融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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