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电子病历若电子签名可靠有效的,则不需要手写签名。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病历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但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可靠性的要求,才能视为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仍然需要进行手写签名。 一、医院病例保存年限: 不一样类型的病历,规定储存的年数不一样。 (一)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三十年,丢失或毁坏均为院方责任; (二)在医院创建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十五年; (三)由病患存放的门诊病历,包含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资料病患务必要妥当存放。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该内容由 沈其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