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运输、处理过程中污染防治,以及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商务、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机关事务管理、交通运输、科技等部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鼓励和支持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方面,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科技创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和引导,普及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推广典型经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