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小区内的共有部分被单位或个人私自占用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受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单位,应对私自圈占公共绿地的行为进行制止。业主或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如果物业制止不了,小区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规定及本小区的管理规约,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区物业安保方面管理包括: 1、车辆停放及经营管理; 2、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安全巡查服务; 4、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