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下方的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可以同名,但是建议不为同一人。开票人和复核人尽量不要为同一个人。虽然有些小型公司或刚设立的企业,只有一个会计,一个人既做出纳,会计,也做行政,确实存在三者为同一人的情况,但从会计做账的角度来看,如果复核人跟开票人为同一人,那复核人是发现不了问题的。所以建议大家复核人尽量跟开票人不同。如果三者都默认为管理员,其实也会显得很不专业,需要大家修改为真实工作人员的姓名。另外,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税法上没有规定不能是同一个人,会计制度严格来说,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个人。所以,实务中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是同一个人也“没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