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跨省交社保是可以领失业金的。 劳动者在外地交了失业保险,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领取失业金期间在外地缴纳的为居民社保,是没有冲突的。但是在外就业,缴纳的职工社保,则必须办停失业保险,不能继续领失业金。异地交纳社保,可以回户籍地领取失业金。待个人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后,其户口所在区社保中心通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规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外地办的失业保险回老家了还能领失业金。需要到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并提交相关的证明资料。一般情况下,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且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可以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