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卖淫行为如何界定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在行政法规的适用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0年2月29日作出的《关于如何适用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1999]行他字第27号)》中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