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固定资产处置原因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点: 1、技术进步等原因,机器设备更新换代,老设备无法适应新的生产需求,且无转让价值。 2、因事故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 3、原来入账时估计适用年限过长,造成固定资产提前报废。 4、受自然灾害等影响,造成固定资产提前报废。 5、厂区拆迁,原有机器设备固定在地表,无法移动。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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