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金融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详见《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法律依据:《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一、支持建立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一)发展金融总部。对落户南宁市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实缴资本金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在南宁市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资本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吸引设立分支机构。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的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奖励200万元;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奖励100万元;证券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奖励50万元。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县域设立县级分支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银行、保险、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在南宁市县域新设县级分支机构并设有固定网点开业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设立一家银行分支机构的,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设立一家保险分支机构的,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设立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的,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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